而这一条,看在杰克眼下,那就不行了啊,税率这种东西,必须标明了才成,如果不标明,那岂不是朱慈烜说多少?就多少?
不过,他倒也没一时表露出来情绪,而是继续的往下看去。
第四条在所写的。
要搁后世那一准算是“卖国条约”。
因为其中允许洋人在大明宣布通商的广州,上海,泉州,宁波,登莱,以及天津,设立租界。
不过,这一条是相对的,大明也可以在尼德兰港口,建立租界,而这种说是租界吧,实际上也不过就是允许洋人在大明政府规划的区域内,建立房屋,居住,开办公司等……
而且,也不像是清朝签订的卖国条约那样。
里面有允许外国驻军的条款,而且,租界的管理权,也在大明手中,也没有什么治外法权。
第六条
大明不准将米谷运出外洋,而尼德兰国商人,前来大明,每船需携带百吨米税,未携带者,禁止入港,如有不法商民,从沿海购大明本土米谷冒充外洋米谷缴税者,抄没其船只,货物,以大明律法处置其商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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